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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树名木拟应进行原址保护,太原市对进一步压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征求意见

1月7日,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消息:该局近日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压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,文中提到古树名木应当进行原址保护。

古树名木拟应进行原址保护,太原市对进一步压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征求意见
(图侵删)

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太原市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供的古树名木普查数据、保护范围、保护要求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实施监督信息系统。古树名木实行管护责任制,每株古树名木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。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方便、就近、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。

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确定管护责任人,其要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管护协议的要求,对古树名木进行浇水、施肥、病虫害防治等日常养护,并对损害、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;每月开展不少于10天的日常巡护,若遇极端天气应加大巡护频率,包括查看古树名木生长状况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、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等,并做好巡护记录。

古树名木应当进行原址保护,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,树冠偏斜的,还应按根系生长实际,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;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沿向外5米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建(构)筑物、非通透性硬化地面、修建道路、挖坑取土、采石取沙、非保护性填土、敷设管线、架设电线;动用明火、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污水污物、倾倒冰雪、播撒融雪剂等对树木生长环境造成损坏的活动,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存环境的行为。

此外,太原市还禁止移植特级、一级保护古树名木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。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,应立即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,查明原因和责任,并在古树名木名录中进行死亡登记。因偷砍滥伐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古树名木灭失的,二级保护古树、一级及特级保护古树名木分别由市级、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,查明原因和责任后,在古树名木名录中予以注销。

来源:山西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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